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千古檄文-第二次讨袁宣言(孙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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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9-12 09:21:2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??1916年5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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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文自癸丑(1913年)讨逆之师失败以还,不获亲承我父老昆弟之教诲者,于今三年矣。奸人窃柄,国论混淆,文于是时亦殊不乐以空言与国人相见。今海内喁喁有望治声矣,文虽不敏,固尝为父老昆弟所属役,复自颠沛,不忘祖国者,则请继今一一为国人谈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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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文持三民主义,廿有余年,先后与国人号呼奔走,期以达厥志。辛亥(宣统三年,1911年)武昌首义,举国应之,五族共和,遂深注于四亿同胞之心目。文适被举为一时公仆,军书旁午,万端草创,文所靖献于国民者,固甚恨不能罄其悃忱。然国号改建,纪元维新,且本之真正民意,以颁布我民国约法,其基础不可谓不已大定。故清帝退位,南北统一,文乃辞职,介举袁氏于参议院。盖信其能服从大多数之民心,听义师之要求,以赞共和,则必能效忠民国,践履约法,而昭守其信誓也。当南北两方情志未孚时,文尝任调和,躬至北京,并有原袁氏十年为总统之宣言。何期袁氏逆谋,终不自掩息,残害善良,弁髦法律,坏社会之道德,夺人民之生计。文故主兴讨贼之师,所以维国法而伸正义,成败利钝所不计也。袁氏既挟金钱势力,肆用诈术,而逆迹未彰,国人鲜悟,以致五省挠败,而袁氏之恶乃益逞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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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文虽蛰居海外,而忧国之志,未尝少衰,以为袁氏若存,国将不保;吾人既主讨贼,而一蹶不振,非只暴弃,其于谋国亦至不忠,故亟图积极进行之计,辄与诸同志谋之。顾败丧之馀群思持重,缓进之说十人而五。环顾国中,则犹有信赖袁氏而策其后效者;有以为其锋不可犯,势惟与之委蛇而徐图补救者:有但幸目前之和平,而不欲有决裂之举者。文以为此皆有所执持,而其心理上之弱点,则袁氏皆得而利用之,以逞其欲,此文期期所不敢认以为适道者也。袁氏果于是时解散国会,公然破毁我神圣庄严之约法,诸民权制度,随以俱尽。文谓袁氏巳有推翻民国及身为帝之谋,而奠之敢信,而虧节堕行为伥为侦之败类,且稍稍出矣。文于是痛心疾首,决以一身奋斗,报我国家,乃遂组织中华革命党,为最严格之约束,将尽扫政治上、社会上之恶毒瑕秽,而后复纳之约宪之治。两年以来,已集合多数之同志。其入内地经营进行者,皆屡仆屡起,不惮举其个人之自由权利、生命财产而牺牲之,以冀奠我华夏;孤行其自信力,而不敢求知于他人,犹之辛亥(宣统三年,1911年)以前之中国同盟会也。欧战既起,袁氏以为有隙可乘,不惜暴其逆谋,讬始于筹安会,伪造民意,强迫劝进。一人称帝,天下骚然,志士仁人,汗喘相告,而吾同志益愈奋励,冒死以进。滇黔独立,文意豁然。至乃昔所不知,今皆竞义,德邻之乐,讵复可已。频年主持,益审非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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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顾独居深念,以为袁氏怙恶,不俟其帘制之招揭,保持民国,不徒以去袁为毕事。讨贼美举,尤当视其职志之究竟为何,其所表示尊重者为何,其策诸方来与建设根本者为何,而后乃有牺牲代价之可言,民国前途,始有攸赖。今独立诸省通电,皆已揭櫫民国约法以为前提,而海内有志后援、研求国是者,亦皆以约法为衡量。文殊庆幸此尊重约法之表示,足证义军之举,皆出于保卫民国之诚。袁氏破坏民国,自破坏约法始:义军维持民国,固当自维持约法始。是非逆顺,区以别矣。夫约法者,民国开创时国民真意之所发表,而实赖前此优秀之士,出无量代价以购得之者也。文与袁氏无私人之怨,违反约法,则愿与国民共弃之,与独立诸省及反袁诸君子无私人之惠,尊重约法,则愿与国民共助之。我国民亦既一致自爱其实,而不为独夫民贼之所左右,则除恶务尽,对于袁氏必无有所姑息。以袁氏之诈力绝人,犹不能不与帘制同尽,则天下当不复有袭用其故智之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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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至袁氏今日,势已穷蹙,而又徘徊观望,不肯自归于失败,此固由其素性贪利怙权,至死不悟;然见乎倡议者之有派别可寻,窃疑党争未弭,觊觎其猜忌自纷,而不能用全力以讨贼。殊不知阋牆禦侮,淺人审其重轻,而况昔之政争已成陈迹,今主义既合,目的不殊,本其爱国之精神,相提携于事实,见仇者虽欲其所快,无能幸也。今日为众谋救国之日,决非群雄逐鹿之时,故除以武力取彼凶残外,凡百可本之约法,以为解决,共和之原,甚非野心妄人所得假藉者也。文始意以为既巳负完全破坏之责,故同时当负完全建设之责,今兹异情,则张皇补苴,收拾时局,当世固多贤者。苟其人依约法被举,而不由暴力诈术以攫取之,则固与国民所共承者也。民国元首,只有服务负责之可言,而非有安富尊荣之可慕,国民当共喻斯义。文之所持,凡皆以祈响真正之和平,故虽尝以身当天下之冲而不自惜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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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文自束髮受书,知忧国家,抱持民族、民权、民生三大主义,终始不替:所与游者,亦类为守死善道之士。民国成立,五族共和,方幸其目的之达。乃袁氏推翻民国,以一姓之尊而奴视五族,此所以认为公敌,义不反顾。今是非巳大白于天下之人心,自宜猛厉进行,无遗一日纵敌之患,国贼既去,民国始可图安。若夫今后敷设之方,则当其事者,所宜一切根据正确之民意,乃克有济。文自审立身行事,早为天下共见,末俗争夺权利之念,殆不待戒而已除,惟忠于所信之主义,则初不为生死祸福而少有屈挠。袁氏未去,当与国民共任讨贼之事;袁氏既去,当与国民共荷监督之责,决不肯使谋危民国者复生于国内。唯父老昆弟察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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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 ——孙中山选集,上卷,页100—103。
发表于 2009-9-13 15:12:30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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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09-9-14 10:08:42 | 显示全部楼层
发表于 2009-9-17 20:20:09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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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9-26 10:03:37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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